选购家纺时,你是否被纱支、纤维成分、安全类别等专业术语难住?清洗后床品缩水、起球却找不到原因?而作为家纺企业,是否常因标识标注不规范、质量指标不达标遭遇抽检风险,或是想精准解决消费者的核心顾虑却找不到方向?《家纺产品常见问题50问与答》从基础认知到标准解读,从标识标注到质量避坑,以通俗易懂的问答形式解惑释疑。

01家纺基础知识
1.什么是机织(梭织)家纺?
答:由横向和纵向相互垂直排列的两系统(或多系统)纱线,在织机上按照一定的规律交织而成的织物称为机织物,也称之为梭织物。
2.什么是针织家纺?
答:由纱线编织成圈形成的织物,分经编和纬编两种。线圈是针织物的基本结构单元,也是针织物区别于其他类型织物的标志。有汗布、天鹅绒、鸟眼布、网眼布、珠地布、罗纹布等。
3.什么是家纺中的纱支(支数)?
答:纱支(支数)是纱线粗细的衡量指标,以英文字母"S"表示。其核心定义为:在英制体系下,1磅(454克)重的纱线若拉伸至840码(约768米)长度,则细度为1支(1S);长度每增加840码整数倍,支数相应递增(如21S即21×840码)。
相同种类纱线,支数越大,纱线越细;密度越大,织物越紧密。
同种纱线,支数越大、织物越薄、柔软舒适、品质越高、价格越贵。
4.什么是织物密度?
答:纬向单位长度内中排列的经纱根数称经密;经向单位长度内中排列的纬纱根数称纬密。
譬如长度方向:698.8根/10cm,宽度方向:487.6根/10cm
5.蚕丝被产品应重点关注哪些项目指标?
答:1)标识;2)成分;3)荧光增白剂;4)蚕丝增重;5)丝绵长度;6)含油率;7)缩水率。以上7个项目都是不合格率较高的项目。
6.纯蚕丝被和混合蚕丝被的有什么区别?
答:填充物含100%蚕丝的为纯蚕丝被;填充物由50%以上蚕丝与其他纺织原料组成的为混合蚕丝被。
7.蚕丝棉的分类有哪些?
答:依据FZ/T 41005-2017《蚕丝棉》标准可以按长度和蚕丝分布形态进行分类,具体如下图:
8.各类丝绵长度的区别是什么?
答:1.长丝绵:一般以整只蚕茧或蛹衬为原料,经过手工或机械制绵等加工工艺制成的丝绵。丝绵呈网状。其中蚕丝切断少。
2.中长丝绵:一般以蚕茧或蚕丝加工后的副产品等为原料,经过机械制绵加工工艺制成的丝绵。丝绵呈网状或絮状。丝绵长度基本在20cm以上。
3.短丝绵:一般以蚕丝加工后的副产品等为原料,经过机械梳棉加工工艺制成的丝绵。丝绵呈絮状,蚕丝长度基本在5cm~20cm。
02关于GB 18401-2010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9. 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这个强制性标准都考核哪些项目?
答:甲醛含量、pH值、耐水色牢度、耐酸汗渍色牢度、耐碱汗渍色牢度、耐干摩擦色牢度、耐唾液色牢度、异味、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10. GB 18401-2010是一定要标注的吗?还是只标注安全类别即可?
答:GB 18401-2010标准是强制性标准,标准本身并没有要求标注标准编号,GB 5296.4标准中要求标注的只是产品标准编号。因此 GB 18401-2010这个标准编号是可以不标注的,只要标注了产品的安全技术类别就可以认为是符合要求的。
注:针对婴幼儿及儿童纺织品,必须增加标注 “GB 31701” 的标准代号,婴幼儿纺织产品必须在使用说明上标明“婴幼儿用品”字样。
11.吊牌可否可以只标注为:安全技术要求类别:“直接接触皮肤产品”?
答:不可以。
婴幼儿纺织产品必须注明“婴幼儿用品”,建议也同时标注“安全技术类别: A 类”,其他纺织产品的标识中安全技术类别必须标明A类 、B 类还是C类。
标识中不能只标“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非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安全技术类别与产品类型,并非一一对应的,不能混淆,即:A 类≠婴幼儿纺织产品,B 类≠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C 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
产品类型与安全技术类别存在一定的关系,即婴幼儿类产品必须达到A类安全技术要求;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达到A类、B类指标均可,但不能低于B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类产品达到了A、B、C类指标均可,但不能低于C类。
注:针对婴幼儿及儿童纺织品,必须符合并标注 “GB 31701”标准。
12.GB 18401-2010中的检测项目与产品标准中的有什么不同?
答:GB 18401-2010的检测项目主要是针对涉及安全性能方面的的指标,如甲醛、 pH值、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以及色牢度等,因为是对产品的要求,所以在标准适用范围内的产品必须满足。而产品标准的项目除了安全性能外,更多的是针对产品使用性能方面的指标,如外观质量、水洗尺寸变化率(缩水率)、耐皂洗色牢度、断裂强力等。
GB 18401-2010与产品标准的检测项目有些是重叠的,但考核的要求可能不一致,重叠的项目以考核要求更严格的为准。如pH值,对于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安全技术类别标注为B类),GB 18401-2010达到4.0~8.5就可以, 若使用说明上明示的产品标准中规定产品的pH值考核指标为4.0~7.5,则终产品pH值必须满足4.0~7.5。
产品标准和 GB 18401-2010中的项目指标都是必须达到的。产品标准的指标要求是产品提供者对产品质量的明示担保,而GB 18401-2010是国家强制性标准,在标准适用范围规定的所有纺织品都需要满足,是默示担保。
13.标为A类的产品,必须考核耐唾液色牢度吗?
答:不一定。
根据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中5.2注b的要求,耐唾液色牢度仅考核婴幼儿纺织产品。因此,非婴幼儿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类别标注为A类时,不用考核耐唾液色牢度,但其他的各项指标必须符合A类的要求。
03关于GB 31701-2015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14.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的适用产品范围?
答:在我国境内销售的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都必须符合此标准的规定。
①婴幼儿纺织产品:年龄在36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穿着或使用的纺织产品。
②儿童纺织产品:年龄在3岁以上,14岁及以下的儿童穿着或使用的纺织产品。
15.将婴幼儿纺织品的安全类别标注为“GB 31701婴幼儿用品”而未标注A 类符合要求吗?
答:根据标准4.1.4要求:婴幼儿纺织产品应在使用说明上标明本标准的编号及“婴幼儿用品”;儿童纺织产品应在使用说明上标明本标准的编号及符合的安全技术要求类别(例如:GB 31701 A类、GB 31701 B类或 GB 31701 C类 )。
对于婴幼儿产品未标注 “A类”字样或未写“安全类别”字样是符合要求的,写上也不会判不符合。
GB 31701和GB 18401的标注方式区别见下表:
16.婴幼儿纺织品的附件要求有哪些?
答:1.婴幼儿纺织产品上,不宜使用≤3mm 的附件,可能被婴幼儿抓起咬住的各类附件抗拉强力应符合下表要求。
2.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所用附件不应存在可触及的锐利尖端和锐利边缘。
3.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的包装中不应使用金属针等锐利物。
4.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上不允许残留金属针等锐利物。
17.婴幼儿外露耐久性标签上的附赠纽扣是否要考核附件抗拉强力?
答:要考核,存在被婴幼儿抓下吞服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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